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45-36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0号建议的答复
李宝泉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停止征缴企业医疗保险中相关项目的建议》第200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停止缴纳医疗保险中的公务员补助项目”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州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01〕42号)文件。文件规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的一种医疗补助。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单位和企业人员不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之内。但我州在实际操作中,参加州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企业职工也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但是否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企业自行决定,没有硬性要求,你单位可以停止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
二、关于“在职职工退休后停止缴纳医疗保险中的大病医疗险单位承担部分”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05〕72号),州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05〕73号)。该办法明确规定:凡参加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大病补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实行州级统筹,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基金统收统付。同时,办法还规定:参保年度内未足额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从目前来看,在职职工退休后停止缴纳医疗保险中的大病医疗险单位承担部分尚无相关政策,只能按照《红河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若今后我州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时,我们将对你所提建议进行汇报。
感谢你对我州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3日
(联系人:韩孟霖,联系电话:305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