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43-49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司法局
- 文号: 红司函〔2019〕34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司法局对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王滔代表:
您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固定待遇制度的建议》第5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牵头办理,结合我局职能实际和协办单位州财政局提供的相关情况说明,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来的村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固定补贴制度。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固定补贴。我局会同州财政局结合职能和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建立红河州村干部岗位补贴长效机制的通知》(红组发〔2019〕3号)文件规定:“村干部基本报酬,是指对在任村“两委”班子主要成员给予的固定补贴。省、州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4人,边境县5人(在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临国境线村的武装干事)纳入补助范围,所需经费通过省、州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保障,县级兜底保障,而村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补贴不在补助范围内,无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的政策依据。
二、您提出来的将全州村委会(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固定补贴统筹列入州级财政预算。我局会同州财政局结合职能和政策答复如下:
由于我州财政收入增长乏力,收入质量不高,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压力不断加大,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对财政依赖程度高,州级财政支持全州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归还债务方面的任务十分繁重,加之又是脱贫攻坚关键年,各项资金只能着重安排扶贫项目,因此,无资金安排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补贴上。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州财政局积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7〕179号文件)规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相关要求,请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落实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建立调解员特别是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法,将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及工作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并根据纠纷难易程度设立不同奖补标准,调解不成功的及时引入其他法治渠道的也给予一定奖励,提高村级调解员的积极性。
非常感谢您对我州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您继续关注我州人民调解行业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对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监督,对存在的困难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红河州司法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