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36-88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文号: 红民宗函〔2019〕7号
- 发布日期: 2019-10-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族宗教委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19号建议的答复
张丽红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分配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给予蒙自倾斜的建议》的第0219号建议,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州级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时,充分考虑蒙自市的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因素,兼顾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在资金项目分配上给予倾斜”的建议。
2019年5月,州民族宗教委分管领导带队到省民族宗教委经济发展处、示范创建处专题汇报蒙自市民族乡及高寒山区贫困情况,恳请省民族宗教委对蒙自市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大力支持。但省民族宗教委在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省对下民族宗教专项资金的分配上,从今年起重点安排在深度贫困县,资金一次性切块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分配到县市,州级没有资金分配的主动权,也无权调控下达各县市的项目资金,致使包括蒙自市在内的非贫困县市项目资金安排较少,且年内要增加非贫困县市的资金项目很难。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省民族宗教委的沟通联系,计划在10月份,再向省民族宗教委作一次专题汇报,请求省民族宗教委安排2020年项目资金时,多向蒙自倾斜,力争安排4个项目,资金400万元。
二、关于“根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制定红河州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督促检查、绩效评价等提出明确要求,既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又达到‘十百千万示范创建工程’、‘兴边富民’行动等项目管理要求,增强各县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因为国家民委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属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管理上是按照扶贫资金来管理。由云南省扶贫办牵头制定的《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县级结余结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已经对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得很详细,操作性也很强,并且已由州扶贫办会同州财政局联合转发执行,所以没有必要再重新制定我州的相关管理办法。
三、关于“强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实施的指导、督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及资金结余情况,将资金使用绩效作为下年资金项目安排的因素给予综合考量”的建议。
州民族宗教委已经按年度工作计划于今年6月份联合州委督查室对所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督查。同时,积极协助省民族宗教委聘请的第三方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会作为省民族宗教委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我委将充分考虑蒙自市项目实施绩效情况,建议省民族宗教委在资金分配上给予蒙自市一定的倾斜。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