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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31-53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财政局
  • 文号: 红财函〔2019〕17号
  • 发布日期: 2019-09-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财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22号建议的答复

吴鹏等三位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调整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税收分成比例的建议》的第22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烟草产业是我州的支柱产业,也是全州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6年以前,烟草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全州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50%,在州本级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超过80%。2016年起,受产销量下降的影响,烟草产业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全州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虽然有所下降,但烟草产业在我州财政收入组织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替代的,烟草产业为州级统筹资金支持县市均衡性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税收分成比例属于州对县市财政体制问题,且财政体制的制定有其延续性和广泛性,必须充分考虑各县市的既得利益。目前,调整财政体制的时机尚未成熟。原因:一是目前全州财政收支矛盾突出;二是中央、省对下一轮财政体制尚未进行调整。目前州财政正着手研究州级与经开区的财政体制问题,并将以此为基础,根据省对州的新一轮财政体制实施后,适时制定州对县市新的财政体制,届时对税收分成问题将一并统筹考虑。

  感谢你们对我州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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