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713-84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 文号: 红交函〔2019〕23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号建议的答复
龙美玉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改革的建议》(第18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07年7月1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后,为推动我州老龄事业的发展,弘扬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让广大老年人共享改革成果。我州于2008年4月21日相应制定实施了《红河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实施细则》,为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提供了政策保障。
据统计,我州已实行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的县市有: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金平县。其中:个旧市由政府每年补贴380万;开远市由政府每年补贴260万;金平县和蒙自市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办理IC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地方财政每年按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刷卡金额的70%对公交企业进行补贴。
你们在建议中所提的:“将‘城市公交车补贴’改为‘老年人公共交通补贴’,各地方政府在现在补贴总额的情况下,将其以现金方式平均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所有老年人,而不限定他们是用于乘坐公交车,还是出租车,还是飞机,火车”的建议。我局认为你们的建议对促进我州城市公交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此,我局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并查询相关政策法规,认为现行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新修订的《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由云南省人大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老年人持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优惠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给予补助。倡导老年人非交通高峰时段出行”。由于以上法规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有明文规定,交通运输部门作为执行部门,只能严格遵守和执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无权擅自修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
同时,我局认为在《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规定未修改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扶持,不断增强公共交通的发展能力。应加大对城市公交的投入,严格执行《红河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实施细则》的补贴规定,减轻城市公交企业的经营压力。
为了满足不同年龄层次乘客、市民的出行需求,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压力,我局将督促各公交企业在营运生产组织及车辆配备上作优化调整。在客流较大的线路上加大发车频率、密度;对车辆扩容,优化线路和运力结构,满足广大乘客、市民出行的需求。
感谢你们对我州综合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