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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58-806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3号建议的答复

叶兰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建议》第153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结合我州实际,出台相应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的建议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物业一级资质核定。2018年3月8日,住建部正式发文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照沿海地区先进管理经验,结合本州实际,我局已经起草了《红河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收到第153号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拟定了《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方案》,通过对红河州部分县(市)物业小区进行深入调研,进一步论证《红河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目前已完成全州住建部门意见征求程序,下一步将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完善《办法》,再次提请法制办审核。2019年6月11日,我局主动向省住建厅申请将红河州物业管理企业列为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试点。

  二、关于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共治共建共管共享的建议

  2017年6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同年12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文件),《通知》规定要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此规定正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最新精神的贯彻落实。

  资质管理时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主要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后资质管理时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要从行业管理向市场监管转变,具体而言,监管思路要从“管主体”向“管行为”转变,监管重点要从“管企业”向“管项目”转变,这都要求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不仅仅是房地产主管部门一家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工作。

  我局参照《物业管理条例》起草了《红河州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赋予了社区(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的职责,突出了社区(村)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并根据《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通过社会评价及企业自评等方式对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打分。

  三、关于研究出台推进我州住宅小区水电“一表一户”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建议

  “一户一表”供水问题:

  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5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函〔2019〕243号)要求,我局协调配合全州13县(市)有关部门对老旧小区开展“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一)科学制定改造方案

  2016年以来,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5号)和云南省国资委、财政厅发布《关于国有、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我局督促指导县(市)制定供水改造方案。对于水表的安装位置、户表以及管材的选用、“一户一表”改造的施工要求、根据户型和结构的调整情况、产权界定、水表材质的选用等方面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

  1.根据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国资委、财政厅发布《关于国有、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全州各县(市)交由供水企业成立城市供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管理办公室。对未抄表到户、实行总表分摊制的国有、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实施“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抄收到户”,并按照国家每户补助5800元对户表和户管进行改造。2016年至2018底,全州所有国有、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已全部改造完毕。

  2.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函〔2019〕243号)明确对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改造范围包括小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且中央财政给予支持补助。现各县(市)结合美丽县城建设,已编制年度计划和三年滚动规划。规划明确户表出户,总表与户表分离,抄表到户。到2021年全州计划改造60119户,现有的供水总表分摊制可以基本改造完毕。

  “一户一表”供电问题:

  2014年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州中央及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法〔2014〕113号)文件。根据文件精神,主要是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设施改造和移交的要求。目前,供电局完成驻州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老旧职工家属区124个、居民59690户的“一户一表”改造和接收工作,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电线路老化及用电安全隐患问题,实现家属区分户设表、按户收费。

  四、关于建立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优化整合资源和市场秩序的建议

  (一)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建立和运用情况

  《云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8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省、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平台”等媒介渠道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单位及个人可自行查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等活动参考依据。

  (二)严把物业管理企业准入和退出关法律法规依据

  1.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市场准入和公司解散和清算及注销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来严格把关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服务。

  2、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州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2018年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通知》,对我州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了纲领性的文件规范要求,并将《物业中标通知书》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要件。

  感谢你对我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3日

  (联系人:王莹,联系电话:1388733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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