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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47-88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6号建议的答复

刘映梅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继续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建议》第17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属于省级统筹,州级没有制定政策的权限。

  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云人社〔2011〕61号),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未能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为更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省人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拾遗补缺工作,延长执行时间至2012年12月31日止。目前,该政策已过时限,不再执行。

  三、关于继续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和关心,局长亲自参与研究并积极向省级请示汇报;副局长孙文杰带领社保局的两位副局长,就此事专题到省社保局请示汇报。省社保局明确答复该政策属于一个时期或阶段性的政策,不能常态化执行。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9号)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感谢你们对我州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6月12日

  (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373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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