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647-43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2-0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的答复
鲁怀争代表:
你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的建议》第159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目前,全州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均严格遵照《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人〔2008〕3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补充意见》(云教人〔2017〕29号)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我州不具备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权限。你关于适当提高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的建议对有效化解教师聘用压力,促进职称结构优化发展有积极意义。按照管理权限,相关聘用管理政策需省级作统一规定,我们将积极向省人社厅反映,争取获得政策支持。与此同时,针对你提出的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还将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把教书育人成效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双重考察,重点针对教育人才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推动建立完善充分体现高中教师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其次,加强专业职务管理,完善聘任制度。一是于2016年出台《关于放宽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红人社发〔2016〕14号),对于取得高级职称而因岗位数额受限无法聘用的人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相应岗位最低等级工资待遇。二是出台了《进一步做好全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红人社发〔2016〕406号),对以往因“评聘分开”造成的高职低聘教师予以解决待遇。三是指导各学校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合理核定各等级结构比例。结合各学校实际,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有针对地制定聘用管理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积极探索高中教师聘任差别化管理方式,对优质学校实行管理倾斜,从岗位设置、职称指标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形成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
感谢你对我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7月23日
(联系人:李悦,联系电话:373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