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551-517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号: 红卫函〔2018〕42号
- 发布日期: 2018-10-0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95号提案的答复
州政协教科文卫体委:
你们在政协红河州十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城乡个体诊所监管的建议》第295号提案,已转交我委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大集中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巩固打击非法行医取得的成果,规范基层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继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办政法发〔2017〕9号)、《云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无证行医和游医、基层医疗机构感染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及《红河州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关于印发继续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卫监发〔2017〕44)的要求,各县市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专项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一是2018年1月-2018年7月,各县市联合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开展了规范个体诊所、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个体诊所违法执业,个体诊所出租、承包、转让,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诊所,全面清理和规范已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格审查设置医疗机构和诊疗科目的条件及执业人员资格,对违反程序和不具备条件开设的个体诊所和诊疗科目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注销。此次行动共出动卫生监督员人1149次,监督车382辆次,共监督检查616家,并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警告63家,罚款11.4万元 ,取缔44家,没收器械188箱,注销13家,没收非法行医广告21块,销毁非法行医广告条幅127条,为全州人民创造有序、放心、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完善准入机制,规范诊所行政审批
2018年以来,我州深入贯彻落实新医改政策,加大力度消除个体诊所等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对个体诊所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力量踊跃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个体诊所不再受规划布局限制。一是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对申请设置个体诊所和执业许可的,以《医疗卫生管理条例》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对重大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议。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个体诊所,一律不准进入医疗市场。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实行问责追究。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对决定设置审批的个体诊所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在公示期间有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及时组织查实,确保个体诊所审批公开公正。三是严格做好个体诊所年度校验和审核工作,建立淘汰制,对年度校验和审核不过关的个体诊所,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过关的,一律予以取缔;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坚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强化日常监管,促进诊所服务质量提高
州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制定下发了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的联合执法方案,各县市采取日常监督、突击检查与专项整顿相结合的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大个体诊所执业行为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全州个体诊所执业行为。一是加强依法监督职能,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2018年1-7月,共对个体诊所监督616户,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执业注册情况、执业资质、执业范围、传染病防治组织管理与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利用手持终端执法机及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平台及时录入监督信息。对在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113份,要求限期整改。二是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使用。开远市卫计局做法较好,组织协调开远市人民医院、州四院药学专家对个体诊所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将个体诊所用药监管纳入日常工作,及时向个体诊所负责人通报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并组织人员及时清查易产生不良反应药品使用情况。每年到个体诊所开展督导检查,指导个体诊所合理规范用药,对存在问题严重的个体诊所给予通报,并限时要求整改。通过每年督导检查,逐步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红河州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1月18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卫发〔2018〕8号),进一步统一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要求个体诊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个体诊所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置专(兼)职人员,个体诊所要求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存桶(间),医疗废物管理流程规范,完成医疗废物在第一现场的毁形、浸泡消毒、使用统一的封口方式将医疗废物包装袋或容器封口紧实、严密,粘贴标注单位名称、科室名称、医疗废物种类、重量、日期、收集人签名的标签,并做好登记管理。交接给委托集中单位时,统一、规范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以便追踪溯源。2018年1-7月各县市统计个体诊所647家,产生医疗废物的554家,不产生医疗废物的93家(中医)。目前各县市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上送至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民营医院,由红河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收集、运输。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将个体诊所从业人员的培训列为常态化工作,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个体诊所从业人员开展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医德医风、诊疗规范、传染病报告、诊所感染控制、新医疗技术及用药等知识培训,提高县域内个体诊所从业人员的医疗知识水平及医疗风险意识,降低和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并将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作为个体诊所机构年度校验的条件之一,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规范自身行为,促进诊所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今年,结合工作的重点,对个体诊所从业人员重点培训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集中处置等内容,2018年1-7月共培训8期,培训387人。
五、多措并举,推进个体诊所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省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要求,结合我州医疗卫生市场实际,不断探索促进个体诊所健康发展的新路子。一是分类制定个体诊所硬件设施和软件水平要求的基本标准、诊所医疗服务考核标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诊所”和“示范诊所”的活动,促进个体诊所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的提升。建水县提出新型管理模式-创建示范诊所评比活动,创建活动于2017年9月启动,经过自查、整改、申报、评比,第一批建水县示范诊所脱颖而出,共7家,其中西医临床诊所2家、口腔诊所4家、中医诊所1家。从硬件设施、制度及形象公示、执业行为、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四个方面提升诊所服务能力。2018年申报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局创新项目,实施一年后,准备在全州推广。二是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符合实际的《医疗机构整改情况回头看制度》,自2018年开始针对上一年被行政处罚、收到《卫生监督意见书》以及日常监督中需要整改的医疗机构在时限内进行回头看监督检查。三是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机构组建个体诊所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引导个体诊所加强各环节自律,开展诚信承诺活动,不断加强个体诊所自身建设及自我约束管理能力,提升从业人员医德医风和业务水平。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重点研究解决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人员紧缺、执法用车不足、经费紧张的问题。将不断采取有效措施,从州到县完善个体诊所监管制度,提升卫生监督执法能力,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红河作出更大的贡献。
感谢你们对我州卫生计生工作的支持,请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