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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840-69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红人社函〔2018〕18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5号建议的答复

张迎春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的建议》第15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重复信息、社保卡制发情况

  根据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2016年12月,我州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信息系统同时运行。2017年8月,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信息整体移植到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将系统升级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由于原两项制度、两套信息系统分开运行,存在部分大中专学生及外出务工人员重复参保问题。目前,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员信息核对已基本完成,共清理重复参保人员信息3万余条,清理后的参保人员可以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部署,关于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工作要求,目前,全州已制发社会保障卡4136075张,参保人员持卡率达94%,在社会保障卡未全部制作发行完毕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可实现无卡结算功能,参保人员只需持身份证或相关证明便可在医疗机构实现即时即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村卫生室系统使用、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四重保障”情况

  针对村卫生室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我州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对全州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培训;2018年3月,由州级派出系统工程师对各县市乡村医生1500余人进行现场培训,同时,州医保局建立了系统使用交流QQ群,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答。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在参保所在地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60%;在乡镇卫生院(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55%;在县市级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由医保基金支付20%。在县市中医院和乡镇、社区、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使用中药的医保基金支付再分别提高5%。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42号)及《红河州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红人社办〔2017〕17号)等政策文件,自2018年1月起全州范围内已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一站式”即时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转诊转院的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个人只需自付10%。

  三、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情况

  从2017年1月起,全州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医保药品目录“就宽不就窄”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增加到近2900种,诊疗项目增加到5000多种。同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由于医保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增加的权限由省人社厅负责,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大部分为基药,导致部分村卫生室、卫生院使用药品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针对这一问题,经研究并同意村卫生室、卫生院对现有的药品在医保目录内只要名称相同,厂家不同的药品可以进行报销,在以后的药品采购中尽量采购医保目录内的药品,逐步进行规范。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情况

  为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我局积极协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投入资金900多万元,于2017年7月,全面完成了对全州医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

  2018年1月5日,全州各定点医疗机构陆续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由于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系统与医保系统尚未实现对接,导致结算时出现一些异常情况,通过我局工作人员、医院和软件公司的对接,全州定点医疗机构已正常使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了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特慢病门诊、住院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关医疗待遇即时报销。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感谢你们对我州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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