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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830-692
  • 发布机构: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 红发改函〔2018〕57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孔亚兰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个旧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建议》第38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资源枯竭型城市批准情况

  2007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2007年首批批准了12个资源枯竭型城市,从当年起,中央财政给予了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国家首批批准的12个资源枯竭型城市中,有8个城市是2003年8月国家发改委《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课题组从118个资源型城市中确定的60个典型资源型城市选出来的。

  2009年,为落实《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精神,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3月,国务院确定了第二批32个资源枯竭型城市。

  2012年,国务院批准了第三批25个资源枯竭型城市,同时,根据《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确定了大小兴安岭林区9个县级单位参照执行资源枯竭型城市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2013年11月1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共明确了262个资源型城市,分为四种类型,即:成长型(31个)、成熟型(141个)、衰退型(67)和再生型(23个)。我州开远列为成长型城市、个旧列为衰退型城市。

  由于资源型城市较多,资源开发处于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面临矛盾和问题较多,《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按照分类指导、特色发展的原则,明确各类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同时,规划了实施的政策体系,如:做好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完善“有进有出、奖惩分明、滚动推进”的支持机制;继续安排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多元化产业培育和独立工矿区改造试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接续替代产业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融资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继续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等。

  二、帮助个旧市争取资源枯竭型城市资金支持情况

  (一)“恳请州政府帮助个旧市争取全额保留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政策。”

  一直以来,省州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个旧市转型情况,并同个旧市一道积极探索和努力,推动个旧城市、经济转型工作。一是持续给予了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截至2016年,个旧市获得中央、省、州资源枯竭型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16.9亿元(其中:“十二五”期间13.58亿元);2017年上级给予个旧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资金24,790万元;2018年提前下达个旧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移支付资金20,940万元。给予个旧市财力转称支付的同时,还支持个旧实施了如:云南振兴集团红河州振兴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00万只电动自行车密封式铅酸蓄电池项目(二期)、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乍甸乳业生态奶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云锡铅业分公司铅冶炼烟尘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个旧市特色工业园区一碗水工业片区开发建设项目(一期)等一批中央财政预算资金补助的资源接续替代产业项目,正在推进国家专项债券资金补助(老厂独立供矿区)搬迁改造工程等。这些政策的支持,都有力促进个旧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推动转型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二是为支持个旧市转型工作,州委、州政府及相关部门仍一直在积极努力,多渠道、多方式,积极向省反映个旧存在困难和问题,争取国家和省的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2017年3月,为争取国家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将个旧纳入支持范围,州发改委积极组织个旧市开展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基础研究工作,向省发改委反映个旧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振兴发展需要的政策建议,争取得到省发改委纳入转报国家有限的名额范围内。2017年3月底,省发改委已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云南省产业衰退地区基础研究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振兴产业衰退地区需要的产业、财税、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就业、人才、贸易等具体政策,明确请求成立产业衰退地区专项基金,给予产业衰退的县市区每年5亿元的专项扶持,用于接续替代产业建设,同时还附送了《个旧市产业衰退地区基础研究报告》等。

  三、帮助个旧市建立落后产能市场退出机制情况

  (一)多年来,红河州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州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了《红河州工信委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建立了督查考核、进度报送和验收总结机制,建立了红河州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推动红河州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工作。

  (二)“建议州政府每年给予个旧市2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个旧市鼓风炉淘汰和产业转型升级。建议上级财政同意个旧市税收收入超基数部分不予上解州级,超基数部分全额留用于个旧市用于转型发展。结合个旧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际,对实施整合的主体企业在项目资金上给予补助,在项目审批上报上给予优先,在土地供给上给予优惠,对参与整合并淘汰关闭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的企业,将按淘汰落后产能的技术改造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一是为支持个旧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2016年11月17日个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个旧市炼铅鼓风炉拆除验收工作程序及标准的通知》(个政办发〔2016〕184号)和《关于个旧市淘汰铅冶炼鼓风炉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的通知》(个政办发〔2016〕185号),在2017年3月25日红河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个旧现场推进会上,州政府明确:在个旧市自筹5000万元淘汰落后产能资金及省级部门2015年补助1000万元基础上,州市按1:2比例配套2500万元专项用于个旧市淘汰拆除炼铅鼓风炉。2014到2017年共计兑付补偿资金7920万元。截至2018年个旧市已累计拆除51座鼓风炉,目前,除锡城镇1座鼓风炉2015年停产至今无法恢复生产外,剩余17座(沙甸区11座,鸡街镇6座)鼓风炉系个旧市政府同意在其完善环保设施后可继续生产至2018年底必须无条件拆除,同时,明确了市政府不予以补助。为确保在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鼓风炉的淘汰拆除工作, 2018年个旧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已通过了《个旧市2018年淘汰拆除炼铅鼓风炉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了组织保障、拆除工作步骤、时间节点等重点环节,现已在开展拆除前的准备工作。二是“个旧市税收收入超基数部分不予上解州级”的建议,因涉及现行财税体制问题,待新一轮财税体制调整时州财政部门再予以考虑。

  四、对个旧市土地政策支持情况

  (一)“建议州政府对个旧市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考虑。目前,个旧市规划高标准实施大屯新城建设,需较大范围的项目用地,建议州国土局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力度,对个旧市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倾斜照顾。”

  为全面落实州委政府稳增长的各项措施,加快全州重点项目建设步伐,着力促进全州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在每年年初,红河州国土资源局都会及时将州委经济工作会确定的重点项目下发各县市,安排专人分类指导、梳理项目用地存在的问题,督促县市、项目业主尽快开展项目用地前期工作,及时催办、督促办理用地手续。二是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上,除河口经济合作区、蒙自经济开发区按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计划单列外,其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州国土资源局按照重点保障民生工程、基础设施、产业调整升级等建设,严禁将计划指标用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原则,根据各县市用地情况统筹安排,个旧市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要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上报到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州国土局会给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因此,对个旧市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地方国土部门无权倾斜。

  (二)“请求降低坝区基本农田比例。将个旧市坝区基本农田占坝区耕地比例在现在63%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并将位于坝区的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如尾矿库)通过复垦方式,转换出建设用地指标,有效增加坝区耕地。”

  一是个旧市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67.1%比例的得来不易。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市主导,坝区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比例须达到80%,否则不通过验收要求。为此,州县政府及国土部门经多次努力,争取到省政府同意允许个旧市坝区基本农田保护率不足80%部分,可由州内平衡到其他县市承担;国土资源部同意个旧市上轮原划入基本农田的园地可保留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他园地一律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但尽管保留部分园地,个旧市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面积仍未达80%比例。因此,考虑到个旧市属滇南中心城市等多方面原因,为降低个旧市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比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任务调整的紧急通知》后,将个旧市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比例确定为67.1%,其余不足部分,由红河州其他县市予以分摊。尽管如此,对67.1%比例,省国土资源厅专家组在审查会上仍不予通过,要求个旧市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比例必须达到80%。为此,州、市两级相关部门多次向省国土资源厅汇报,请求降低个旧市的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比例,直到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在提交国土资源部备案前夕,省国土资源厅才予同意个旧市坝区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按67.1%的比例报国土资源部。

  目前,州、县(市)两级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于2017年5月16日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验收,并于2017年6月12日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省州坝区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已结束,在省州政府及国土部门职权范围内无再将坝区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比例降低的可能性。

  二是个旧市属滇南中心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用地主要集中于大屯和鸡街沙甸坝区,坝区现状建设用地面积占坝区总面积的31.15%。州市国土部门本着以大局为重,对处在坝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包括尾矿库),围绕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原则统筹考虑该地块未来建设发展用地规划情况,对即将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或已在城市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均保留其土地规划地类属性,避免该地块复垦后又建设,引起重复投资及重复浪费布局建设用地指标发生。同时,按照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编制规范,对于尾矿库等工矿废弃的复垦工作在经权属单位或法人同意,并经个旧市人民政府充分论证的坝区建设用地(含尾矿库)纳入增减挂钩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用于置换建设用地指标或流转获得收益后支持当地脱贫攻坚工作。

  (三)“为了加快推进产业衰退地区的城市建设工作,建议增加个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及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相关项目的建设工作。”

  根据《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省级下达红河州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两项指标均属约束性指标,不能突破,红河州国土资源局充分考虑“十三五”期间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等用地需求后,已将省级下达红河州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分解下达13县市,其中:下达个旧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占省级下达我州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3.97%,排全州13县市第2位(第1位蒙自市);下达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占省级下达我州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1.64%,排全州13县市第3位(第1位河口县、第2位蒙自市),扣除州委、州政府要求保障河口跨境经济合作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外,个旧市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就占省级下达我州的13.3%,居全州2位。因此,省级下达红河州建设用地总规模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两项指标都没有预留指标,所以已无法增加个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及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感谢你们对我州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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