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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

  • 索引号: 20240913-210820-803
  • 发布机构: 红河州民政局
  • 文号: 红民函〔2018〕16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民政局对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答复

普金荣等代表:

  你们在红河州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以绩效补贴方式提高贫困地区村干部待遇的建议》第136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4个建议中,第一是以绩效补贴形式来提高村干部待遇;第二是依据乡镇补贴标准为村委会干部每人每月500元,村组干部每人每年2000元发放补贴;第三是在脱贫攻坚期间给予特殊照顾;第四是由于县级财政困难,建议取消县级配套,由州级财政统筹负责。州民政局按照职责属性分别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扶贫办、州财政局发出协助办理函,州人社局回函答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村干部执行的是生活补贴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项目中并无绩效补贴一项,有综合考评奖项既绩效考核,绩效工资补助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关于村组干部绩效补贴,目前无政策支持。但是县市可以建立年终绩效考核制度,目前因为全州执行的是2007年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红办发〔2007〕95号),文件中没有对绩效考核作出相应规定,我局将在修订实施意见时提出上述意见,至于标准县市依财力可自定。州扶贫办回函答复:目前关于扶贫攻坚期间的补助,执行依据是红河州“挂包帮”“转走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红河州驻村扶贫工作队年度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红联席发〔2016〕2号),补助对象是各级选派的驻村扶贫工作队员、队长、总队长(副总队长),关于村委会干部的补贴目前没有政策支持。州财政回函答复:按目前财政管理体制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县市财政应承担一定的村委会干部生活补贴待遇支出;鉴于近几年州级处于还债高峰期,财力缺口较大,同时还存在各县市、各部门项目配套之间平衡问题,暂不能取消县级配套,由州级财政统筹负责;州级财政补助各县市村(社区)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历来按照三个档次:红河、元阳、绿春、金平、屏边县补助70—80%;河口、石屏、泸西县补助50%;个旧、开远、蒙自、弥勒、建水等5个市县补助20—30%,州级财政历来对边疆贫困县实行的是倾斜补助政策。

  目前,村干部的补贴收入与承担的工作量确实不匹配,尤其是村民小组干部。要切实解决村组干部后顾之忧,提高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村干部能够全身心投入到村委会工作中,必须在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的村(社区)干部激励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适当的补贴标准,配套建立相应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自然增长机制,激发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的进取精神。我局正在积极向州委、州政府建议修订激励机制制度,从制度上保障村组干部的基本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州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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