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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12446-172
-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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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4-03-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强制
编号:001
行使文体: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1.公示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媒体、网站公示住房公积金调
整缴存比例、缓缴或补缴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告知申请人到业务窗口用书面方式及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审查环节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报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备案;依法作出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同意调整缴存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到归集窗口办理降低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审批人从事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年第350号)第四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1、窗口咨询或投诉:“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个旧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2139042,地址:个旧市和平路75号;
开远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7222211,地址:开远市环雅北路口;
蒙自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3728544,地址:蒙自市文萃路与兴盛路交叉路口;
建水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7655741,地址:建水县临安镇朝阳北路75号建行三楼;
石屏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4853084,地址:石屏县焕文路建行附三层;
弥勒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6135848,地址:弥勒市弥阳镇福地天街3-01号(小火车头);
泸西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6631949,地址:泸西县九华路中段工行院内;
元阳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5642881,地址:元阳县南沙镇人民路97号;
绿春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4224842,地址:绿春县大兴街41号;
金平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5222817,地址:金平县金沙路金福苑小区B19幢1-2号;
红河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4625832,地址:红河县三棵树县委宿舍一楼;
屏边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3222723,地址:屏边县昆河路临福小区;
河口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3429123,地址:河口县人民路30号(建行二楼);
云锡管理部,电话号码:(0873)2138571,地址:个旧市人民路梧桐大厦工行三楼。
2、纪检监察投诉: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科,电话号码:(0873)3736249;
3、信函投诉: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科,通讯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翠路与兴盛路交叉路口,邮政编码:661100;
4、网站:红河州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http://www.hhgjj.com)。
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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