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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水利局关于红河县跑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05 信息来源:红河州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县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红河县跑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取水许可证申请进行技术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红河州水利局决定准予红河县跑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的取水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红河县跑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位于红河县浪堤镇、大羊街乡、迤萨镇境内,灌区设计控制改善灌溉面积26000亩,基本同意红河县跑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设计水平年供水量为1090.72万立方米(其中,南罕灌片18.86万立方米,洛甫灌片381.87万立方米,罕龙河灌片供水量689.99万立方米)。

  二、根据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分析,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确定为二级。基本同意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取水影响论证范围、退水影响论证范围。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红河县跑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设计水平年供水量为1090.72万立方米/年的取用水方案及用水合理性分析。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资源管理、节约及保护措施。

  六、基本同意报告中所提的取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对项目区地下水资源量影响不大,对水功能区基本无影响,对第三用水户基本无影响。

  七、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置等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八、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红河州水利局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九、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核(批)准,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红河州水利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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