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扩围工作的通知》
二、享受范围及条件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不裁员、少裁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1.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属于“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2.参加失业保险2020年1月1日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3.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2020年度失业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
三、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单位及其职工2020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按60%返还。
注: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按2020年减免企业失业保险费划型办法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免申即享
对单位基础信息齐全,符合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条件的单位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进行申领。
办理流程:
1.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比对的方法,审核确认符合发放的单位名单。
2.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发放名单在当地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银行拨付到企业。
(二)特殊情况申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免申即享”结果提出异议的企业需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发放。
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免申即享”结果提出异议的企业需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填报《红河州稳岗返还申请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派遣合同等相关材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银行拨付到企业。
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只能申报与之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只能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对在失业保险审计或稽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或没有按照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用途使用资金的 ,必须及时将稳岗返还资金退还给各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六、政策执行时间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七、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红河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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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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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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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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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市级行政中心人社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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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37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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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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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旧市五一路119号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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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219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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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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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云龙路5号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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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722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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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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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福康路306号建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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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761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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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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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中段石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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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485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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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 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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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弥阳镇上清路22号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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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635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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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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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阿庐大街中段泸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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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306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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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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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南沙镇学府路元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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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303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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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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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迤萨镇莲花大道红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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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462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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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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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行政中心A幢3楼绿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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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422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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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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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玉屏镇香榭路6号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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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322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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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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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金河镇河东南路267号金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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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304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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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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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县北山行政中心旁河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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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312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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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