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矿业权人: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的通知》(云财非税〔2021〕12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告知矿业权人到矿业权属地税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通知》等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征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各矿权人到矿业权属地税务部门缴纳。
特此告知。
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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