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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21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5 信息来源:红河州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集中发放日期、地点

  (一)日期:2022年4月26日—5月7日(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二)地点:蒙自市护国路2号红河州司法局102室。

  二、《证书》领取提交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三、其他事宜

  (一)申领人员应当遵守红河州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领证当日云南健康码扫码显示“绿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不带“*”,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领取地点办理相关业务。

  (二)申领人员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间领取证书的,可以自5月9日起,通过电话预约,由本人到红河州司法局领取,不受理他人代领。

  (三)因就业、招考急需使用证书但无法在上述时间领取的人员,可以电话联系红河州司法局查询。

  红河州司法局咨询电话:0873-3197027

  附件:红河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措施通告

  红河州司法局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红河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措施通告

  近期,国内疫情多点散发,部分地区病例增长迅速,我州连续发生多起境外输入导致的本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守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严防外传”底线,切实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告如下:

  一、加强入(返)州人员健康管理

  (一)14天内有上海市、吉林省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即日起抵红河州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2、7天进行核酸检测)。

  (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及“红码”人员,即日起抵红河州的,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10、14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2、7天进行核酸检测)。“黄码”人员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4、7天进行核酸检测,末次核酸检测应为“双采双检”),加7天居家隔离观察(第2、7天进行核酸检测)。

  (三)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带“*”号人员,即日起抵红河州的,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红河州后一律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7天进行核酸检测)。

  以上四类人员无居家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一律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四)其他入(返)红河州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红河州后24小时内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

  二、非必要暂缓返乡

  全州各地各单位要全面排查辖区内和本单位在外人员信息,及时劝告重点涉疫地区人员暂缓返乡。

  三、非必要不离红河州

  确需离红河州人员出发前须向本单位或居住地村(社区)报备,建议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出行,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红河州时,及时向单位、居住地村(社区)报告行程轨迹,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红河州后24小时内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坚决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

  四、严格边境县人员流动管控

  进入河口、金平、绿春3个边境县的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后12小时内再完成1次核酸检测;离开河口、金平、绿春三个边境县的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严控聚集性活动风险

  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严控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方要审慎评估疫情风险,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要求。50人以上的聚集性活动,主办方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批,获准举办的由主办方查验所有参加人员的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个人举办的由承办场所(单位)查验。

  六、加强重点场所疫情防控

  全州所有交通场站、餐饮酒店、景区景点、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扫码、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疫措施。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要严格落实戴口罩、扫码、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严禁红、黄码人员搭乘。

  七、做好个人健康管理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防疫要求,主动配合相关防疫措施,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不扎堆、少聚集、保持1米社交距离;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咽痛、干咳、乏力、味觉减退等异常症状,立即到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拒不履行防控义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红河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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