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线集团(贵港)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一案,本机关依法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云红运管罚〔2021〕12001号),对你(单位)桂R02710号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2月15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因多次与你(单位)联系直接送达未果,2022年3月1日我局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同样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云红运管罚〔2021〕12001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地址:蒙自市兴盛路36号红河州交通运输局一楼稽查支队)领取《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桂R02710号车辆,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云红运管
罚〔2021〕12001号)
特此公告。
红河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