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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红河州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和销售试行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0 信息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规范我州城镇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防止配气企业乱加价行为,保障天然气价格的相对稳定,按照国家天然气改革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要求,在开展了全州燃气企业的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我州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和销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水县、个旧市、蒙自市(红河支线沿线城市)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1.居民用气价格1.0382元/立方米。2.非居民用气价格0.7382元/立方米。

  二、泸西县、弥勒市、开远市(泸西-弥勒-开远支线沿线城市)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1.居民用气价格1.0263元/立方米。2.非居民用气价格0.7263元/立方米。

  三、红河州城镇管道燃气的最高销售价格(最高限价)1.居民用气价格:2.95元/立方米。2.非居民用气价格:2.65元/立方米。

  四、我州非居民管道燃气销售试行价格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完善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699号)。

  五、燃气配气和销售试行价格试行期为2年,到期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核定程序核定正式价格。试行价格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州发展改革委报告。

  六、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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