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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3 信息来源: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局属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州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规范招标代理合同内容,代理合同中须载明项目班子人员,且不得少于2人,须提供项目班子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个人身份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未依法与其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担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招标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

  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营业期限届满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其在红河州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档案,可按其经营年限短于《办法》保存十五年规定,但其应本着审慎、负责、严谨的要求,在业务终止前将其承办的档案在注销前移交招标人。

  四、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收费,其收费出具的正规发票要与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代理收费金额相一致,将招标代理机构收费发票作为附件在情况报告书备案时一并附上。

  以上意见仅适用于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投标领域。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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