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审批
为规范红河州《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申请行为,加强《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申请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红河州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三、受理机构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受理: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
四、审批机构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五、申请条件
(一)贸易形式
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二)申请人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的黄金制品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附1);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七、办理基本流程
红河州黄金制品进出口由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受理,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审批。审批流程图如下: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结果送达
由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行政许可决定书》《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咨询途径
咨询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81号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
联系人:李金城
咨询电话:0873-3710227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
2023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