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中电建红河州建个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KJKEX3Q
住所(地址):蒙自市工业园区L16号
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对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新设弃渣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方案中批准的68个弃渣场,有63个未启用,只启用了5个弃渣场。新增加了45个弃渣场,新增加的45个弃渣场均不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内。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未经原审批机关云南省水利厅批准,发生重大变更。存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准予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1份、《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1份、《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责令改正通知书》(红水责改字〔2024〕1号)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项目弃渣场启用情况(附弃渣场特性表)》1份、《红河州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1份、《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2023年)》1份、《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建水(个旧)至元阳高速公路工程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通知》1份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四类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中电建红河州建个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红河州财政局,账号:240700000003278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水利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