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嘉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Q61N2XQ,法定代表人:田刚,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河口县会展中心1号馆4楼]:
我单位因你公司涉及红河片区智能终端制造项目已兑付补助及奖励资金后续处置事宜,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下列文书:
一、《行政决定书》[中(滇)自红管决〔2026〕3号],决定事项:限期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我单位兑付的补助资金人民币 2,866,500.00元(大写:贰佰捌拾陆万陆仟伍佰元整)退回我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二、《行政决定书》[中(滇)自红管决〔2026〕4号],决定事项:限期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我单位兑付的补助及奖励资金人民币 10,389,600.00元(大写:壹仟零叁拾捌万玖仟陆佰元整)退回我单位指定银行账户。
我单位此前已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对应的《催告书》,公告期满后,在催告书指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义务,我单位遂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决定书》。鉴于你公司已撤离人员、停工停产,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我单位采取直接送达(派人赴原址送达无人接收)、邮寄送达(EMS寄往你公司登记住所地但被退回)等方式,仍无法向你公司有效送达上述《行政决定书》,相关送达记录、退件凭证已留存入卷。
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决定书》(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于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退款义务,将款项退回《行政决定书》载明的指定银行账户。如不服上述决定,你公司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不履行退还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决定书》[中(滇)自红管决〔2026〕3号].pdf
2.《行政决定书》[中(滇)自红管决〔2026〕4号].pdf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红河片区
(云南河口产业园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