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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云2503交罚〔2026〕010164号)
发布日期:2026-08-1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案号:云2503交罚〔2026〕010164号

当事人:周支荣

身份证件号:421************3297

联系地址:洲际华府•世家

2026年05月19日10时36分许,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蒙自市三角塘街建设银行附近查获由周支荣驾驶的云GDE9010小型轿车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两份执法文书:

1.《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云2503交罚〔2026〕010164号),载明拟对你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4900.00元)处罚决定,并告知陈述、申辩法定权利;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号:云2503交罚〔2026〕010164号),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

案件办理和送达过程中: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周支荣联系电话无人接听;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3日、14日先后按照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查回函到洲际华府•世家直接上门送达当事人周支荣,存在没有人在家、房屋已出租等困难,直接送达失败;2026年7月14日通过EMS特快向当事人周支荣邮寄送达(邮件号:1369897814381),由于无人签收于2026年7月28日原路退回,邮寄送达失败。穷尽法定常规送达方式,仍无法完成有效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两份法律文书。

自本公告在红河州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文书送达 。

当事人法定义务告知

1. 整改义务:严格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要求,立即予以改正。

2. 陈述、申辩权利:文书视为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可携带身份证、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接单手机等到办案单位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办案单位信息

办案机构: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自大队

办公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50号

联系电话:0873—3720772


附件:1.《违法行为通知书》(云2503交罚〔2026〕010164号)全文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云2503交罚〔2026〕010164号)全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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