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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开征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全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清廉交通”建设,切实纠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整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两违四乱”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维护企业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现就公开征集全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线索征集范围

(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未履行协作手续或者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采取“钓鱼执法”“远洋捕捞”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等问题。

(二)趋利性执法问题。将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罚款与绩效考核挂钩,直接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由市场主体设置执法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承担或者分摊设置费用、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罚款;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三)乱收费问题。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未按规定范围、对象、标准收费,未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减征等降费政策;利用行政职能、垄断地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者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等问题。

(四)乱罚款问题。无处罚依据设定罚款项目,不具备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罚款,不执行国务院已取消罚款事项的决定,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以罚代管、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问题。

(五)乱检查问题。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持法定证件实施行政检查,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下达检查指标,重复检查等问题。

(六)乱查封问题。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者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法定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问题。

(七)担当不力问题。有案不立,只办“简单案”“机械案”;对群众的投诉举报漠视不理,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诉求敷衍塞责等问题。

(八)执法不规范问题。行政处罚对象错误,超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问题。

线索反映渠道

(一)电话举报。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0873—12328;

(二)信函举报。将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书面材料邮寄至红河州蒙自市兴盛路36号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收。

(三)电子邮件举报。将问题线索发送至电子邮箱zjtjzcfg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问题线索”)。

(四)扫码举报。通过扫描交通运输执法监督二维码进入留言频道进行举报。

交通运输执法监督二维码

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反映问题,提高线索质量,便于有效核实查办,请按照附件表格格式反映问题线索。

(二)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红河州交通运输局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督办,并对提供问题线索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三)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受理,已申请行政复议和进入司法程序,以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领域以外的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线索受理征集范围。

(四)本次征集活动自即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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