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红河州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红河州实际,履行政府定价程序,报经红河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使用管道天然气定价区域的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和压缩天然气(CNG)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全部使用LNG、CNG的区域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LNG、CNG采购价格和运输费用加权平均确定。
州内、同一县市内有多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且统一定价的,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所有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具体联动的气源平均采购价格由州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气源区分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根据实际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每年4月至次年3月)联动,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非采暖季(每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每年11月至次年3月)进行联动。
(三)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当期预测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由州发展改革委参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进数量、气源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结合实际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当期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进行定期分析校核,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四)联动幅度
为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上调时,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上调幅度上限。由州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考近年调价情况确定,原则上每立方米不超过0.5元。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先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和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
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将适度控制居民、非居民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管输价格+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已包含管输价格、配气价格的不得重复计收。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的应顺未顺金额,由州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可在首次建立联动机制及以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分周期逐步调整。
(六)联动程序
红河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后,按机制联动居民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州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州发展改革委提出价格联动申请,并提供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州发展改革委在严格审核气源采购价格有关资料后,根据机制及时联动实施。对于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的特殊情形联动,由州发展改革委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机制
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政务服务大厅定期公开采购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等。对不及时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公开曝光、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同时,建立天然气购销价格报告制度,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购气来源、采购价格、气量结构、价格异常等情况要进行定期分析,于每年3月10日和10月10日前逐级报州发展改革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调价工作,精心组织各县市发展改革局推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落地落实,保障联动机制顺畅运行。
(二)控制采购成本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测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三)加强价格监管
州发展改革委要定期对配气价格进行校核,对不合理的配气价格尽快重新核定,降低用气成本,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清理规范供气环节收费,防止层层不合理加价,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
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步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确保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由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国家、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