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红河州文物局关于开展第九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经县(市)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红河州文物专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了评审工作,现将评审通过的红河州第九批州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公示期间,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以书面实名形式向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文物科反映,反映问题需实事求是,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需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于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限的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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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