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开展州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6 信息来源:红河州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州级有关业务(行业)主管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开展州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6月30日前经州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州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25年度的年检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31日,逾期年检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年检。

三、年检方式及工作流程

(一)年检方式。年检工作实行网上填报审核,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有关年检内容,审核通过后打印年度检查报告书,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

1.实行双重管理和州教育体育局所属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完成初审(州教育体育局所属社会组织参照2024年《红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属社会组织有关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由业务主管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后,一并将审核通过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综合审核,给予相应年检结论和加盖年检印鉴。同时,将签章页扫描后(PDF版)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

2.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州教育体育局所属社会组织)于2026年5月3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登记证书(副本)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综合审核,给予相应年检结论和加盖年检印鉴。同时,将签章页扫描后(PDF版)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

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日常监管、年度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访查处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给予相应年检结论。

根据工作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要求参检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二)年检工作流程。通过“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ynmz.yn.gov.cn/shzz/)办理。具体填报步骤见“年检填报指南”(详见附件)。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年检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上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3)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4)开展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的;

(2)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的;

(5)未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

(6)负责人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

(7)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

(8)财务管理或者资金来源、资产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因内部管理混乱以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者开展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15)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完成整改或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会长(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在履行本职务期间被刑事处罚的;

(17)未按时完成年检材料补正或上传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年检审查意见书)的;

(18)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19)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20)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章程规定的。

3.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5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违背非营利宗旨,开展营利性活动的;

(15)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16)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17)上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的;

(18)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9)未按时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自觉履行参加年检的法定义务,严格落实年检制度规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审核亲自把关,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严格按照年检相关要求,认真细致、如实填报上传年检有关材料,确保年度检查报告精准,不错报、不漏项。所有参检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于2026年5月31日前完成线上提交工作,接受年检。

(二)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州级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在报送年检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各有关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虚假填报和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年检通知和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年检情况,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红河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其他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和参检社会组织如有年检问题,请及时与州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人员联系咨询。

年检联系人及电话:王婧源、杨娇、胡志勇 0873-3728929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民安路226号红河州民政局五楼526室(民安路与昭忠路交叉口)。

年检技术支持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朱老师(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0871—65739980。

附件: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红河州民政局

2026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年度检查填报指南

一、网上填报

2026年2月24日起,各参检社会组织请自行访问“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ynmz.yn.gov.cn/shzz/)——点击“请登录”

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密码忘记的需要点击忘记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密码进行登录)

点击“网上年检”—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

1.在线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5年度)》表单,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组织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word版和PDF版)。

2.州级社会团体上传在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或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上传和报送《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他社会团体不要求提交《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传《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前置许可审批的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及附页(PDF版);在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注意: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提交”按钮,进入预审,不可修改。预审若反馈“补正”,请及时根据提出的补正要求,对上传的信息补正后重新“提交”。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有业务主管单位和州教育体育局所属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审查,由业务主管单位和州教育体育局进行前置审核。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由各社会组织在“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上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2025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5年度)》下载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后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在第2页“年检审查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栏签署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并签字盖章(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初审同意后,将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州教育体育局所属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进行审核。

四、签章页上传

所有参检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填报审核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含州教育体育局所属社会组织)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加盖印章的年检报告第1页(年度报告承诺)、第2页(年检审查意见)扫描后(PDF版)于2026年5月31日前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上传年检报告),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

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州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州教育体育局所属社会组织)将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年检报告第1页(年度报告承诺)扫描后(PDF版)直接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上传年检报告),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

特别说明:签章页未按要求上传至“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办件——年度检查办件——打印/上传年检报告)指定模块,将视为未完成年度检查闭环流程,且直接影响年检结论鉴定。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