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参见财政部 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 2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参见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 | 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 3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湿地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 (1)依法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2)依法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草局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草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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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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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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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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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红河州林业和草原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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