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 红河州医疗保险中心 | 事业单位 | 服务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为确保定点医药机构严格履行医保协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经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一致,红河州医疗保险中心将拨付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的一部分作为当年度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年终进行清算。 | 按实际拨付涉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费用不超过5%的部分(具体以当年签订协议确定数额为准)作为当年度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考核结果,涉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未达到相关要求的,退回相应的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 | 政府制定(国家医疗保障局) |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 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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