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和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组建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事项的批复精神, 现就州交通运输局委托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事项
(一)州交通运输局将州级权限范围内公路、道路、水上、交通工程质量、交通工程造价和交通建设、反恐、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
具体委托事项以机构编制委员会动态调整和公布的州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为准(见附件)。
(二)红河州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中暂未动态调整和公布,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由委托单位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以州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于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向州交通运输局提交半年、上一年度综合执法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二)州交通运输局对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执法监督,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执法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至公告取消委托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州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以动态调整和公布的为准)
2. 州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专用章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