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法治政府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法治政府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党领导法治建设制度机制运行与落实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压实责任。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规划落实,州民政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主任由负责法治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在党组分工中明确分管领导,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适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确保工作持续有效运转。明确领导小组职责分工,组长负责法治建设工作的全局统筹工作,副组长负责分管科室及行业系统内的法治建设工作督导工作,各科室负责业务范围的普法工作,建立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协同抓的普法工作责任机制,为顺利开展、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把法治工作与民政重点工作同安排、同布置。每年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法治工作,推进法治工作重点难点问题解决落实,年初制定下发年度法治工作计划,年中适时跟踪督查推进,年末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印发《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十四五”时期红河州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州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十四五”时期红河州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红河州民政局关于转发全省民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河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红河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红河州民政局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责任制工作方案》(三单一书)、《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有效保障了民政系统法治建设。
(二)局党组充分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切实学法守法用法
一是局党组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遵法守法、依法行政。研究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十四五”时期红河州民政法治建设的实施方案》,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化为民政事业不断发展的举措和行动,带头落实好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二是局党组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研究、安排全州民政系统法治工作。每年局党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党内法规等,并对法治工作进行了安排,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州工作要点、红河州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2024—2025年)任务清单、红河州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进行了研究,制定下发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2025年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州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民政系统法治意识
州民政局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领导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将提升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法治素养作为开展好法治建设工作的先决条件,通过局党组会议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干部职工法治培训会、“三会一课”等方式,结合个人自学,认真组织开展一系列学法活动,系统学习宪法和党的二十大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
(四)深入开展民政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红河州民政局普法责任清单暨年度普法日历。精心组织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在“民法典宣传月”“6·1”儿童节“9·5”中华慈善日、“9·9”敬老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全州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开展法治宣传,把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向人民群众做广泛的宣传,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耐心解答,深入交流。建立《红河州民政局“以案释法”制度》,与红河州融媒体中心等媒体签订合作协议,宣传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民政相关政策法规,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办公楼大厅LED屏滚动宣传普及法律法规。
(五)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全局干部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证考试,及时申领行政执法证,我局持证人员从去年的6名增加到34名。
二是清理权责清单、规范性文件,依法行政。州民政局机构改革后的权责清单共6类38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21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5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2020年以来,红河州民政局未代政府起草过规章、规范性文件,也未印发过与州民政局相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是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研究制定了《红河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红河州民政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并下发执行。
四是贯彻落实“三项制度”。制定下发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5年除受理行政许可36件外,没有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六)依法行政,落实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落实公职律师制度
一是落实法律顾问参与民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制定出台了《红河州民政局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云南铭萃律师事务所崔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民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2025年法律顾问参加会议15次,合同审查及签署法律顾问意见89件、提供法律咨询4次、参与协商调解4次、提出律师意见3件、草拟合同3件、文件审查2件。
二是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红河州民政局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及时在省司法厅系统注册了公职律师,并聘用金君为我局公职律师。
(七)推进“放管服”,落实简政放权、减证便民
严格按照“放管服”要求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规范审批事项办理。
一是清理民政服务事项群众需要提供的材料。权责清单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各业务科室都已明确办理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是业务科室加强业务指导,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放管服”政策以来,各业务科室简政放权,不断优化群众办事程序,减少申办材料。社会救助科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线上申请低保等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八)立法工作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一是完成立法任务。红河州民政局2024年起草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草案)》。通过立法程序,2025年7月23日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于2025年9月1日施行。
二是积极配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我局行政职权不涉及公司、企业、工厂等,也没有相关行政执法权。积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不断加强社会保障能力,积极配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
(九)落实“两规划两方案”民政工作任务,服务红河中心工作,着力为高质量建成“三个示范区”保驾护航
1.着力构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推行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每年有近10万名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受益。符合社会救助和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做到了“应保尽保、应养尽养”。2025年,全州共有67416名老年人享受城乡低保,有5861 名老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025年以来,对老年人开展临时救助5270人次,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困老年人696名。
2.切实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系列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切实巩固住、拓展好脱贫攻坚成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保障。2025年,全州共有城乡低保人数187387人,其中有8154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农村低保;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11155人。共支出低保、特困、临时救助、价格临时补贴等8.41亿元。
3.全面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近年来,州县民政部门完善13县市未保中心、135个乡镇(街道)未保站、1367个村级儿童之家等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维护;定期对全州138名儿童督导员、1381名儿童主任培训;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殊病儿童等困境儿童排查、认定、纳入、保障等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实施兜底线保障性工程。2025年,向2.72万人次孤儿等困境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3622.85万元。同时,指导乡镇、村(社区)将依法婚育、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等有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每逢重大节日,从州慈善基金和本级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困难家庭、困境儿童等进行走访慰问。
(十)“两规划两方案”中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工作完成情况
2024年机构改革后,州民政局承担的基层治理职能划转社会工作部。之前,州民政局将法治社会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1.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积极配合州司法局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充分利用乡俗文化对法律法规之外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配合州司法局推荐评选我州“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工作。
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重点从村(社区)干部、妇联执委、儿童主任、人民调解员、网格员、驻村(社区)辅警、驻村(社区)法律顾问、中共党员、村(居)民小组长、退役军人、“五老”人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致富能手等具有较高法治素养、积极参与法治实践、能够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人员中遴选“法律明白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进行任前培训,结合拟承担的主要职责,开展法律知识、法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并组织上岗考核。依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鼓励和引导骨干“法律明白人”参与纠纷调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引导等事务。鼓励和引导“法律明白人”依法有序参与村级事务管理,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3.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新时代城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指导全州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持续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丧事简办、厚养薄葬、殡葬改革、婚事新办、禁止早婚早育、疫情防控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全州村(居)委会、村小组实现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全覆盖。
4.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组织的作用。按照云南省纪委监察《关于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要求,各村对村规民约中的操办婚事、丧事的程序、操办地点等进行修改和规范,设立“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有效改变和避免大操大办、盲目跟风、相互攀比,实现同一村组所有客事统一地点、规范管理,营造节俭文明办客、廉洁公正办事的良好乡村新风,有效革除陈规陋习,有力促进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喜事缓办的新风尚。
5.开展移风易俗,倡导文明乡风。一是持续开展加强婚姻管理引领婚育新风三年专项行动,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和生育观,治理早婚早育,切实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全面发展。下发了《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培育树立文明丧葬新风。落实《红河州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落实《红河州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工作实施方案》,石屏县坝心镇龙港村列为全国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试点单位建设。
三是探索推行村级组织“大岗位制”,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弥勒市弥阳街道福地社区被省民政厅列为云南省第二批省级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试点社区,并向民政部推荐申报为全国先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6.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一是贯彻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文件精神,围绕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的总体要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组织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公平竞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二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民政部门是集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多项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多、法律法规多、工作范围广、社会性强等特点。针对社会事务、养老和儿童福利、区划地名、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等民政重点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有以下共性问题。
(一)执法意识不够。部分民政工作者还存在认为民政是专门进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的慈善机构,不是重要执法部门的错误观念。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等偏差。
(二)缺乏应有执法队伍和力量。州县基层民政部门力量严重不足,多年机构改革都没有能够成立起与省民政厅处室相对应的科室,县市民政部门往往只有5、6个行政编制,基层民政部门缺乏应有执法队伍。
(三)社会组织监管难。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还存在执法查处手段单一、监管合力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殡葬管理领域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和行政执法手段。殡葬治理行政执法需要进一步明确多个职能部门的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才能达到综合治理。此外,殡葬治理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宣传形式、内容不够丰富。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为继续推进民政法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执行力,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力以赴推动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切实重视民政力量不足的客观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健全民政机构、增强民政力量。
(三)贯彻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工作中落实“柔性执法”,强调行政执法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提倡采取新型监管模式,实施联合监管、“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最大限度防止执法扰民。
(四)提高民政行政执法能力。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员执法全域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民政系统执法质量。
红河州民政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