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世江(公民身份号码:452************552):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4日对你涉嫌实施营运客货车辆不按照规定参加年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8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红交综屏罚〔2025〕0109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红交综屏罚〔2025〕0109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2025年6月24日14时50分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吴明祥、苏绍勇等人在屏边县玉屏镇滴水苗城路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途经此处的云G92701号车辆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李世江出示执法证件及表明身份后,通过现场检查及询问当事人李世江和云南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上查询发现:驾驶员李世江驾驶云G92701号车辆是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是李世江,该车所载货物为渣土,运输路线为屏边县玉屏镇硅铁厂至屏边县玉屏镇环城路附近,云G92701号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在运营中,该车辆年审有效期为2021年8月,到目前已超期3年8个月。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图片资料等证据证实。你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行为,违反《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
本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已于2025年6月24日依法向你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现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
综合考量本案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你的违法行为实际损害了道路运输秩序,云G92701号车辆年度审验已经超期3年8个月,错过了3个年度审验期,其车辆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难以得到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依据《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国家金库红河州中心支库(通过“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税书”上缴款码选择缴费方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红河州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