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注册 登录 加入收藏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03 信息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抓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的贯彻落实,州政府办公室对现行的州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了《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hzzfbfgk@163.com。

二、通过来信来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67号红河州政府办法规科,并在信封上注明“文件清理征求意见”。

附件:《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日

附件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继续执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抓好《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34号)的贯彻落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修订《红河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等5件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及相关暂行办法》等21件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关于在全州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等33件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修订和继续执行的文件为州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定和政策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涉及审批、许可及其他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红河州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红河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红政发〔2005〕73号,2020年修订)

(一)文件中“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费用”统一修改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删除第一条中引用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1〕23号)”。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四)第六条修改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及特殊病门诊费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赔付比例为90%。”

(五)第七条修改为:“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参保年度内由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保险责任终止。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参保年度内未足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

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2〕177号)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无偿献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卫生城市创建、文明单位评比等评优评先活动考核内容。”

(二)删除第十七条,其他条款编号依次调整。

(三)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州人民政府定期开展表彰工作,对无偿献血达到国家奖励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给予表彰奖励。”

(四)原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对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及组织不力的县市和部门,由州人民政府委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领导不得评先。”

(五)原第二十四条“(一)必须积极推行成分输血,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三)必须加强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动员家庭成员、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六)第十一条“省卫生厅”修改为“省卫生健康委”;原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原第三十条第(三)项中“州卫生局”修改为“州卫生健康委”、原第三十三条中“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红政发〔2017〕10号)

删除第三十条。

四、《红河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3〕1号)

(一)第十条修改为:“新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州级消防部门统一实施,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入岗后,每年组织不少于30天的驻队轮训,乡镇业务骨干驻队轮训由州级消防部门组织实施。州级消防部门应制定计划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专职消防队员具备初级消防员职业技能资格。”

(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须为专职消防队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负责对乡镇消防安全进行综合监管,研究加强乡镇消防工作的措施并提出意见,指导各村(居)委会开展消防工作。”

(四)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修改为:“负责对辖区轻微火灾(无人员伤亡、无放火嫌疑、火灾损失1000元以下、火灾原因清楚且当事人无异议的火灾)的登记处理;协助消防部门开展其他火灾事故的调查;”

(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乡镇消防工作站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五、《红河州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红政规〔2025〕2号)

(一)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开办民宿应当向消防部门报备并纳入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另行规定。”

(二)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民宿必须在取得下列证照并齐全有效后方可开展商业宣传推广和经营活动:1.营业执照: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经营范围需明确标注‘民宿服务(行业代码:H6130)’。2.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核发,仅限从事住宿服务的民宿取得,许可证信息需与营业执照经营者一致。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城关镇范围内经营的民宿,需经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合格后取得。在城关镇以外经营的民宿,需按规定完成消防安全报备并纳入消防监督管理。4.卫生许可证: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用于证明民宿卫生条件符合有关要求。5.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有兼营情形):兼营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民宿,需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仅限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政策扶持与奖励 州、县(市)人民政府可制定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评为等级民宿和上升规纳统的可纳入扶持范围)的民宿给予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对在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环境保护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民宿,给予相应的奖励。对经营者获得的国家、省以及依法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的税收优惠,应当及时兑现。”

附件2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红河州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意见及相关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181号)

二、《红河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红政办规〔2021〕1号)

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规〔2022〕1号)

四、《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规〔2022〕2号)

五、《红河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2〕1号)

六、《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3〕1号)

七、《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3〕2号)

八、《红河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红政规〔2023〕3号)

九、《红河州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红政规〔2023〕4号)

十、《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红政规〔2024〕1号)

十一、《红河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红政规〔2024〕2号)

十二、《红河州物业管理规定(试行)》(红政规〔2024〕3号)

十三、《红河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4〕1号)

十四、《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4〕2号)

十五、《红河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政办规〔2024〕3号)

十六、《红河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红政规〔2025〕1号)

十七、《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 红政办规〔2025〕1号)

十八、《红河州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5〕2号)

十九、《红河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规〔2025〕3号)

二十、《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红政办规〔2025〕4号)

二十一、《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沙水电站电力设施保护的公告》

附件3

红河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关于在全州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意见》(红政办发〔1997〕76号)

二、《红河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红政发〔1999〕99号)

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节管理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县县庆、民族乡乡庆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00〕11号)

四、《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州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红政发〔2001〕79号)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02〕43号)

六、《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04〕77号)

七、《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规定〉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4〕85号)

八、《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红政发〔2004〕98号)

九、《红河州地方文献、内部资料和出版物捐献、捐赠办法》《红河州出版物呈缴本暂行办法》(红政发〔2004〕103号)

十、《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04〕128号)

十一、《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降低全州七十岁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费起付标准的通知》(红政办发〔2004〕143号)

十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红政发〔2006〕83号)

十三、《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07〕16号)

十四、《红河州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红政办发〔2007〕112号)

十五、《红河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红政发〔2007〕52号)

十六、《红河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试行)》(红政办发〔2007〕238号)

十七、《红河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红政办发〔2008〕9号)

十八、《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的通知 》(红政办发〔2008〕91号)

十九、《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红政发〔2008〕69号)

二十、《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红政发〔2009〕37号)

二十一、《红河州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红政办发〔2009〕211号)

二十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法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0〕73号)

二十三、《红河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红政发〔2011〕95号)

二十四、《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红政发〔2011〕106号)

二十五、《红河州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红政发〔2012〕75号)

二十六、《红河州补充工伤保险办法》(红政办发〔2012〕187号)

二十七、《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红政发〔2013〕53号)

二十八、《红河州飞地经济财税征缴分成实施细则》(红政办发〔2014〕72号)

二十九、《红河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施工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7〕39号)

三十、《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红政办发〔2017〕105号)

三十一、《红河州市场主体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红河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红政办发〔2017〕143号)

三十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红政办规〔2018〕2号)

三十三、《红河州县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红政办规〔2019〕1号)



  • 一部手机游云南

  • 一部手机办事通

  • “互联网+督查”

  • 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卷调查平台

  • 2025年红河州食品安全“你点我检 服务惠民生”活动...

  • 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征集

  • 为基层减负线索反映

  • 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征集

  • 红河州“局长坐诊接诉”企业诉求直通窗

  • “互联网+督查”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征集问题线索

  • 我的服务 您来点评

x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9006781号 滇公网安备 53250302000196号 网站标识码:532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