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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能源局关于公布《红河州能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06 信息来源:红河州能源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6项措施>的通知》(云治省办〔2025〕1号)文件要求,红河州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红河州能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红河州能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红河州能源局

2025年5月6日

红河州能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备注
1对煤矿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的行政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红河州能源局州级
2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煤矿回采率的行政检查煤矿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发布,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修改)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红河州能源局州级
3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煤矿企业煤矿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红河州能源局州级
4对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红河州能源局州级
5对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红河州能源局州级
6对项目是否按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等情况的行政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红河州能源局州级
7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行政检查能源行业相关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红河州能源局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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