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州局稽查支队:
按照《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决定文件的通知》(云食药监法〔2018〕25号)要求,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内容及要求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涉及取消和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在门户网站公开。
二、请各相关科室严格按照公布的取消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即刻对行政职权、公共服务事项运行流程和办事指南涉及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认真梳理行政审批流程,修订对应的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业务手册,确保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业务手册中索要证明材料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相一致,并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修改。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媒体广泛宣传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提高公众知晓率,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业务时,不得再向行政相对人、服务对象索要已经取消的证明材料,
三、对我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由相关科室逐项制作全州通用规范的证明材料样本,供开具部门参考使用。
附件:1.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docx
2.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docx
3.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规范样本.docx
红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