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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红河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31 信息来源:红河州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局,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了支持红河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29号)文件精神,经成本测算后公开征求有关消费者、经营者论证意见,经我委研究决定,现就制定红河州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及计量方式计收电费。 

  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为0.90元/千瓦时,充电时不收停车费用。 

  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收取范围为我州经营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双方可协商下调,执行期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到期届满,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发布。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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