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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红河州州级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8 信息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发改办〔2018〕9号

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透明度,规范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实施到位,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2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红河州州级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实施清单》予以公布。

  一、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实施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红河州州级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实施清单。州级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实施清单的调整,由州发改委、州国土局、州地震局、州气象局、州安监局共同研究实施。

  二、严格执行《红河州州级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实施清单》,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和增加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以任何要求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三、属政府出资项目且服务费100万元以下的,进入中介超市实行网上竞价+随机摇号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进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四、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费用。

  五、各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红河州州级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实施清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清单的运行和落实进行监督。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873—3197046;

  监督电话:0873—3723159;

  通信地址:蒙自市振兴路9号红河州政务服务大厅;

  邮    编:661199。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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