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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红河州国家、省、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单》《红河州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清单》《红河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3 信息来源: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发改办〔201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审批的透明度,便于项目投资人了解掌握涉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气象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需办理和注意的事项,现将《红河州国家、省、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单》《红河州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清单》《红河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清单》予以发布。

  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州文广局、州地震局、州气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部门职能变化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完善发布。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由州文广局实施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征求地震部门意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由州气象局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做到清单范围以外无事项。

  四、欢迎社会各界对红河州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清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清单的运行和落实进行监督。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873—3197046;通信地址:蒙自市振兴路9号红河州政务服务大厅;

  监督电话:0873—3723159;邮编:661199。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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