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红河州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1.省级受理范围: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重大投资项目、大型市政投资项目及由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州级受理范围:涉及州级及州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工程规模划分请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007年版)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建设项目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或备案、核准文件;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意见;已取得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3.符合发改委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批复规模、功能、工艺、投资等内容齐备;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
2.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
3.前置审批未完成的初步设计。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
(三)《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四)《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六)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建法〔2018〕20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
三、实施机关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认定的条件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二)不予认定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2.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未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5.未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的编制;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况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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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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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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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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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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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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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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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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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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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核准、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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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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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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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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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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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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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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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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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时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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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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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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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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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勘察报告等文件(含概算及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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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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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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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实地检查、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实地检查、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振兴路9号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第6、7号窗口。
接收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 2路。
窗口接收受理人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登记,即时给申请建设单位发放编号的收件凭证。
(二)受理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当天给出审核意见。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集中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组织实施,评审期限0.5—1.0个工作日。
审查结论“通过”的,由审查专家组组长复核确认同意后,经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负责审核、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局领导签发《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审查结论“修改”的,补充修改后提出的书面报告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
审查结论“复审”的,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审查结论“通过”的工程,当工程项目有重大修改时,应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经审定批准的批复文件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印制并发送申请人。由红河州投资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窗口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红河州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十二、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振兴路红河州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2)电话咨询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红河州投资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窗口,电话:0873-3197051;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电话:0873-3736428;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振兴路9号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第6、7号窗口。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873-3197051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监督投诉
1.地点投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1号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4层413室法规监察科;
2.纪检监察电话投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1号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监察科,电话号码:0873-3730779。
3.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护国路1号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13 室法规监察科,邮政编码:6611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点击下载)
附件1
红河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