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监管,规范取水户的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等有关规定,现注销金平金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注销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水,如有取水的,将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取水权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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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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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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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量(万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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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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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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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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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金坤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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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红水取字〔2009〕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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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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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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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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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平坝河与藤条江交汇处上游3.2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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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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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水利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