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规政策
- 索引号: zzfhcxjsj/2025-0030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红建发〔2025〕52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6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金融监管支局,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河口营管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从严预售资金监管,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红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监管专户管理
(一)实行全程监管。一是事前签署协议。新建商品房取得预售前,由开发企业自主选择经公示的监管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二是事中严密监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需将所有预售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主管部门在办理网签备案时,需审核已交付的所有购房款是否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三是事后定期对账。监管银行应每月底抄送已签订三方协议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账单,由属地主管部门对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专款专用。
(二)监管账户专用管理。原则上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应一个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专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拨付,不得开通任何形式的自动扣款业务,不得作为其他贷款的还款账户或还款担保账户。列入保交房、保交楼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严禁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许可进行冻结或扣划。相关部门拟采取依法冻结和扣划预售监管资金的,需提前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保交房资金管理严格落实专款、专户、专存、专管、专用规定。
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缴存
(一)监管账户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并在签订中介代理合同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二)监管账户变更。监管账户设立后,不得擅自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书、原监管银行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批复同意后与监管机构、新监管银行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企持监管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新监管协议等有关材料,到原监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同时向未付清全部购房款的购房人及贷款银行书面告知监管账户变更情况。监管银行应当收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书》后,将原监管账户资金全部转入新开设的监管账户,并撤销原监管账户,原监管协议同时终止。贷款银行应当完善相关贷款手续后,将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新监管账户。针对房地产白名单融资“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负责项目后续融资”,变更后的监管账户,优先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确定为主办银行,监管银行变更,金融机构应与项目公司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贷款发放、支付支用、贷款偿还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相关资金等,均应通过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办理。
(三)所有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即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各种款项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要求将房款存入非监管账户。监管银行要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预售资金收取专用POS机,确保通过该途径收取的所有款项直接进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应当在购房贷款合同中明确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并约定将按揭贷款全部直接划入监管账户。
(四)联动合同备案加强监管。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购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各种款项)存入监管账户的清单及凭证,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对首期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情况及购房人缴款情况进行核查。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的重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支出,原则上应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转入施工单位账户、建材供应商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等。项目交付前,严禁投资人抽调项目开发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等方式抽调项目公司预售资金。
(二)严格预售资金拨付审批。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预售总额的70%,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实施进度拨付节点拨付。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剩余资金监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相关核查情况抄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红河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
(三)全面推行使用线上预售资金监管。为强化预售资金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实现业务全程网办,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依托“红河州房地产交易服务平台”统筹搭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请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快部署并启用本地预售资金监管系统。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一)开发企业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红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试行)》及本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按照国家及我省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
(二)对商业银行未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作为按揭贷款到账账户的、未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应将该监管银行违规行为及时书面告知当地人行、金融监管部门,追缴被违规划扣的资金,并由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对监管银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红河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红河州分行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