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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20240913-210021-72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0-26
- 时效性: 有效
前往港澳通行证办事指南(简版)
办理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审批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法律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红河州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申报程序:1、申请人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受理完成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
2、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批;
3、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证中心制作证件;
4、申请人到受理时选择的领证地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前申请人需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4、居住证(常住户口不在红河州的申请人提交,指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在其辖区内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居住证,不得使用暂住证明等纸质材料)
5、单位意见(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提交)。
6、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4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6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40元。
有无年检:有
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3-3712299
监督投诉:0873—319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