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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

发布日期:2026-07-01 信息来源:红河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

6月29日,红河州民政局、红河州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全州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新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将惠及全州20.32万名困难群众。

通知明确,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6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008元。在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方面,城市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5元;农村低保A类对象补助水平实行顶标发放,即每人每月584元,B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325元,C类对象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同步提高。全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99元。在照料护理补贴方面,集中供养一档提高到每人每月1085元、二档提高到每人每月543元、三档提高到每人每月326元,分散供养一档提高到每人每月196元、二档提高到每人每月114元、三档提高到每人每月65元。

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面,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每人每月2010元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

通知要求,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提标工作,及时将相关标准录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救助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发放。13个县(市)可统一按照州级提标文件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在州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标工作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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