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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关于提升电子汽车衡检定质效的公告(试行)

发布日期:2025-09-10 信息来源:红河州检验检测院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电子汽车衡使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云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规定,针对红河州南北、东西空间跨度大,特别是南部地区检定砝码运输受自然和交通条件影响较大,为解决电子汽车衡检定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全面提升电子汽车衡检定质量和效率,高效利用国家公益资源,切实降低公益服务成本,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定依据及范围

依据现行有效的JJG 13《模拟指示秤检定规程》、JJG 14《非自行指示秤检定规程》、JJG 539《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等检定规程及《国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要求,对符合政策规定且安装在红河州辖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开展检定,保证量值溯源可靠。

二、检定计划安排

根据全州电子汽车衡分布情况,结合地域、气候、交通等因素,科学组织专业技术团队,集中力量高效开展片区检定服务。各使用单位需根据设备检定周期情况,结合全州检定周期计划安排(见附件1),依据下面“报检流程”规定,提前(至少30日)向红河州检验检测院提出检定申请,经双方确认后约定具体时间派员开展检定。对未达检定时间的,需按计划提前申报,在计划时间内安排检定,通过调整周期,保障检定工作顺利有序覆盖,减少对企业影响。检定计划期间,本院将调整作息时间,高质量保证完成计划任务,请各单位给予配合。

三、报检流程和要求

(一)登录方式

统一登录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云南省计量一站式服务平台网站(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1.省内市场主体(包含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首次登录只能点击“统一身份认证登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或者采用工商联络员手机验证码登录,登录后可创建子账号,后续采用账号、密码方式登录。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外企业注册后,经所在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采用输入账号、密码方式登录。

(二)申报方式

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申报时选择“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检定,按要求在“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云南省计量一站式服务平台”上填报电子汽车衡信息。

本院将对提交的电子汽车衡信息进行线上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预约具体现场检定时间。

(三)检定前现场准备要求

1.履行主体责任。务必在开展现场检定工作前,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见附件2)开展检定前准备工作。

2.提前准备资料。建立台账资料并装订成册,资料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电子汽车衡名称、型号、编号、检定周期及有效期等,同时要求确保本院加装的铅封及张贴的检定合格证完好。

3.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子汽车衡各传感器正常工作,仪表显示正常。

4.预约时间安排。由于受全州检定计划、工作任务、砝码运输等因素制约,现场检定需提前30天预约,并经双方确定具体时间。在到现场检定前3天,本院将专人再次通知确定具体时间。

5.其他准备工作。除完成上述工作外,新装(含更换、更新)、维修的电子汽车衡,须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新装(含更换、更新)、维修。申请上述检定,须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同意的资料一并提交。无资料禁止开展检定工作。

四、检定过程和结果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云南省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等规定,为强化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提高检定的工作效率,节约并降低公益资源成本,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检定合格电子汽车衡的处理

严格执行JJG 13《模拟指示秤检定规程》、JJG 14《非自行指示秤检定规程》、JJG 539《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及作业指导书要求,对检定合格的,免费出具检定证书,并粘贴合格标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证书为电子证书,客户可登录云南省计量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或云南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云南省计量一站式服务平台自行下载,证书信息将自动回传行政监管平台。

(二)对检定不合格的电子汽车衡的处理

1.对检定不合格的,免费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及《计量器具现场检定不合格告知书》,反馈不合格项目(见附件3),并依法告知计量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对检定不合格的,使用单位需要调试的,必须是自愿委托。需要自愿委托现场技术人员进行调试的,必须签订计量器具委托技术服务协议(见附件4),经本院现场技术人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由本院安排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调试,本院拒绝无协议提供调试。经调试后,由使用单位自愿委托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按照云财非税〔2017〕12号文件规定,“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市场自愿提供或购买商品、服务时所产生的费用,除政府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红河州检验检测院收费目录(附件5)收取检定费。

(三)主体责任履行缺失的处理

1.使用单位非因不可抗力,且未在事前(需提前3天)通知本院,导致本院按事先约定时间到达检定现场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将对使用单位收取检定人员自蒙自到达检定现场往返的途中差旅、车辆出勤等费用弥补公益成本(见附件6),并计入当年免费检定次数(一次),下次(指当年度内)再按规定报检时将不予免费。

2.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现场检定准备工作,造成检定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进行检定,现场等待时间超过2小时(含),将会对后续客户的服务带来影响,为杜绝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增加公益服务成本,本院将对当天检定项目,按相应检定收费标准收取20%的检定费(不包括不合格带来的第二次检定收费)。

(四)错过公告计划安排的处理

因使用单位未按本公告要求报检,错过计划集中检定时段再行报检的,本院将按照先报先检的原则,根据待检任务量,在完成其他受检单位工作后再予安排,造成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汽车衡不能使用、检定超期等后果,将由各使用单位自行承担。在经提醒或通知后仍拒绝检定的,当年若需再行检定,将收取自起运地至目的地的砝码运输费用和技术人员的差旅、车辆出勤费用,弥补公益服务成本支出。

(五)新安装电子汽车衡的检定处理

新安装的电子汽车衡,按首次报检程序检定。为不影响使用,请各使用单位结合片区集中检定时间计划,妥善安排并合理规划安装时间,至少提前30天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7),本院确认后视情况开展检定工作。

五、诚信原则

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禁止影响对检定公正性判断的行为。一旦发现,本院将立即中止检定,并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案。同时,若本院工作人员存在接受受检单位可能影响检定公正性的不当情形,一经发现,本院将严肃处理。

六、资料下载

所需资料请登录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微信公众号下载或联系400-0303-111获取。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2026年电子汽车衡检定计划

2、电子汽车衡现场检定准备工作告知

3、计量器具现场检定不合格告知书

4、计量器具委托技术服务协议

5、红河州检验检测院收费目录

6 、红河州检验检测院委托收取技术服务费清单

7、新安装电子汽车衡预约检定申请书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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