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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做法和成效

发布日期:2018-07-17 信息来源:红河州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红河州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增量,堵住源头,将化解存量政府债务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综合运用财政预算安排、资产证券化、处置国有资产等方式化解政府债务,确保了全州政府债务风险的总体可控。

  一是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组建了由州长任主任,财政、发改、人行、银监等部门为成员的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在州财政局增设债务管理科,核定人员编制4名,专门负责全州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风险监测、预警提示、督促指导。出台了《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意见》《红河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红河州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建立了风险处置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出了启动新一轮财源振兴计划、推进存量项目PPP改造、分类处置政府资产等24条具体措施,力争3年内化解州本级系统内政府债务71亿元,全面将风险系数控制在100%以内。

  二是盘清底数,落实责任。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每一笔债务的来源、投向、性质及对应资产的使用情况,全面厘清政府和企业、州与县市、财政与单位的偿债责任。公益性项目举借的债务,由财政部门纳入债务数据库,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偿债准备金偿付本息;项目有自身收益的,由负责项目运营的单位通过项目运营收入偿付本息,财政适当补助;经营性项目举借的债务,由企业自行筹集资金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各自责任。对认定为政府债务的,纳入全州政府债务数据库并予以锁定,未列入数据库管理的债务,一律由举借单位自行偿还,并对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从严处理。

  三是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面规范政府融资行为,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理解和支持,主动向债权人协商撤函事宜,依法撤销各类违规出具的承诺函、担保函38份,人大决定11份。不断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制定出台了《红河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实施细则》,依法依规修订完善PPP合同,删除与现行政策冲突条款,变更项目投资责任和付费机制条款,增加营运绩效考核条款,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支出责任。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将州属19户国有企业重组为红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红河州开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债务跟着资产走”的原则,将国有经营性资产及部分具有一定收益的准公益性资产划归集团公司运营,承担对应债务,财政在企业资本金注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减轻政府偿债压力。

  四是强化考评,严肃追责。分年度制定化解政府债务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州政府与13县市政府签订《化解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目标责任书》,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评、提拔使用和兑现州对县市转移支付补助及部门年度综合考评奖的重要依据。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市,扣减转移支付补助,次年不再安排政府新增债券资金,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并按最低档次计发当年的综合绩效奖。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承诺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撤职、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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