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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2018-09-30 信息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红河州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确保企业减负和改善民生。

  为做好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州人社局、州财政局按全州2017年底、2018年7月的基金累计结余数,对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进行了认真测算。经测算,全州2017年、2018年7月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分别为21.7和22.1个月,按省里“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要求,保持八类(行业类别)费率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全州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工伤保险费率20%,下调后基准费率从一类0.3%、二类0.5%、三类0.8%、四类1%、五类1.2%、六类1.4%、七类1.7%、八类2%分别调整为0.24 %、0.4%、0.64%、0.8%、0.96%、1.12%、1.36%、1.6%。降低费率的执行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期间,全州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时,停止下调费率,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18年上半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85%,降低费率0.77%,降低成本28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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