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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发布日期:2018-09-30 信息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日,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28号),结合我州实际,经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研究,并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我州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红河州二类地区(个旧市、蒙自市、开远市、弥勒市)月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类地区(石屏县、建水县、泸西县、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月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进一步提高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生活水平。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除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创业补助、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补贴、就业补助、转岗培训补助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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