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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发布日期:2018-09-12 信息来源:红河州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基金支出管理,红河州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不断完善基金风险预警防范,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统筹管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近年来,红河州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出现了严重的收不抵支,许多县市出现了支付困难,生育保险制度难以为继。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全面两孩政策下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红河州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0.4%提高到0.7%;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费费率从1%提高到1.8%。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州级风险调剂金制度,州级风险调剂金从各县市当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2018年、2019年均按各县市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的10%计提,以后年度按不足差额和比例计提。风险调剂金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审核复核制度,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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