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红河州进一步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补贴标准等机制,全面建成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按照新政策,红河州49.22万余名城乡老年居民将领取每月113元基础养老金,比2011年政策启动时的55元提高了205.4%。
完善丧葬补助政策确定机制。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州、县市财政给予12个月全州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调整后的政策对象从待遇领取人员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从600元提高到1296元。
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原政策缴费标准12个档次,最高档次2000元。
建立政府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建立缴费困难群体代缴调整机制。在脱贫攻坚期间,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州、县市财政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